綠園區免費法律咨詢
一、綠園區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一、計時收費。(一)適用范圍全部法律事務。
(二)收費標準
100元-元小時。
二、計件收費。
(一)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二)收費標準
1、刑事案件收費標準。
偵查階段500元-5000元件。
起訴階段500元-5000元件。
審判階段1000元-0元件。
刑事自訴案件代理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按上述標準執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收費1000元-5000元件。
3、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收費1000元-5000元件。
三、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二)收費標準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計收取律師服務費
標的額收費標準。
1萬元(含1萬元)以下1000元以下。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6-
5。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5-
4。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
4-
3。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
3-
2。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2-
1。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
1-
0.
5。
5000萬元以上部分0.
5。
四、上述收費標準,是代理各類訴訟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標準。未代理一審而代理二審的,按照一審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又代理二審的案件,二審應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代理發回重審或再審的案件,按照一審標準收費。
案情復雜疑難或者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包括風險代理案件),收費可高于規定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三倍,
五、協商收費。
(一)適用范圍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律師提供非訴除法律服務、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和擔任法律顧問等采取協商收費方式,具體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六、代理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風險收費的最高不得超過三倍。
二、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么規定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小區綠化的規定如下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未經同意擅自占用綠化用地的,物業管理人員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小區應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住宅建設的綠地率不低于30%,舊區不低于25%,綠地指標組團不低于0.
5平方米/人,小區不小于1平方米/人。綠地應有充足的日照時間,滿足居民區活動的要求,成片的綠地應滿足不少于1/3的面積在標準的日照覆蓋范圍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三、綠園區律師收費標準規定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5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500010000元。
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符合當地法律援助條件的非北京市區案件,在上述標準內下浮。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四、小區綠化帶被開發商違建,業主該怎么維權
小區綠化帶被開發商違建成其他建筑的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處理1、找出你的購房合同,看看關于綠化你跟開發商當初達成的什么樣的協議
2、根據民法典中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綠化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與使用,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五、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規劃怎么維權,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規劃維權時購房者可以向有關規劃部門投訴并拒絕收房。商品房的規劃、設計由房地產開發商依據市政規劃作出,應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應在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文約定,不得隨意更改。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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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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