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縣免費法律咨詢
一、陜西省延安市延長縣交通違章法律規定處理要帶上什么資料
1、車輛行駛證原件或復印件;
2、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原件;
3、車輛駕駛人身份證原件;
4、現金和銀行卡。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法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二、代理人怎么查延長起訴通知書?
可以委托代理人到檢察院或者登錄檢察院網站查詢延長起訴通知書。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如果要延長期限,一般會通知給被告的代理人,沒拿到到通知單可以自行查詢。
三、陜西省延安市延長縣交通違章網上辦理需要多久
1、網上系統偶有不穩定出現,處理時間較長,一般需要7-15個工作日;
2、網上查詢機動車的違章信息,一般在一個星期左右,然后就可以繳費處理。
3、駕駛機動車發生違章行為,電子監控警察處理的時間周期大概在3-5個工作日,所以,想要知道機動車是否涉嫌違法,一般情況一個星期以后就可以查到,如果查詢結果沒有,基本上可以明確是沒有的。
四、延長工作時間在哪些情況下是合法的?
《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進行了三方面的規定1、一是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二是設定了用人單位有條件的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三是設定了特殊情況下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受限制的延長工作時間條件。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 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中也規定了允許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因此說,勞動法并不是完全禁止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仍然不能間斷的;
2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任務等情況;
3為了完成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4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事故,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給與恢復的;
5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財產安全的,可加班加點工作。
此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1]《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五、法院延長執行期限怎樣辦理?
針對法院延長執行期限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序后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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