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解協議書
一、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可以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書嗎
關于“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可以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書嗎”的相關解答如下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如果當事人的權利侵害處于一個連續狀態時,申請仲裁的時間應當從侵害之日起計算,而不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也予以受理。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82條
二、勞動仲裁庭外和解協議書的是什么
1.申請人基本信息;
2.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3.和解,達成協議;
4.法律責任;
5.協調機構;
6.申請人、申請時間。
7.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8.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9.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邀請法律工作者、律師、專家學者等第三方共同參與調解。
協商或者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六十七條 仲裁庭開庭場所可以設在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時處理爭議的地點。
第六十九條 對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暫緩受理;當事人不同意先行調解的,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十條 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
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七十一條 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
第七十二條 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就部分仲裁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出具調解書。
引用法規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六十六條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六十七條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六十九條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七十條
[5]《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七十一條
[6]《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七十二條
[7]《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七十三條
三、仲裁協議是什么,什么是勞動糾紛仲裁?
您好,關于“仲裁協議是什么,什么是勞動糾紛仲裁?”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1、從性質上看,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它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書面形式。所以說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
2、從形式上看,仲裁協議是一種書面協議。一般的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仲裁協議的形式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書面形式。對此仲裁法有明確規定。《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16條
四、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有什么書寫要求,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是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于勞動報酬、勞動賠償等方面的爭議。勞動爭議中關于財產方面的爭議可以進行勞動仲裁進行解決。申請勞動爭議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有什么書寫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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