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縣勞動仲裁咨詢
一、工傷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和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問題中的第(二)項“職工申請了工傷認定,因超過申請時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職工又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的,因用人單位亦未按規定及時申請工傷認定,而職工已進行完相應的前置程序,申請工傷勞動仲裁的時效 若能證明職工確系因工受傷,可直接按工傷處理”,由此可見,黎某某可通過訴訟程序來獲得相應的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二、工傷勞動仲裁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1、工傷待遇糾紛,屬于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2、這個期限,從受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出來后算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三、揭西縣工傷認定中心在什么地方
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豆kU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是揭西縣工傷認定在什么地方的回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四、忠縣勞動仲裁上訴狀代寫律師怎么收費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
標的額 費率
10萬元以下的部分(含10萬元)
6%
10-50萬元的部分 (含50萬元)
5%
50-100萬元的部分(含100萬元)
4%
100-500萬元的部分 (含500萬元)
3 %
500-1000萬元的部分(含1000萬元)
2 %
1000-5000萬元的部分(含5000萬元)
1 %
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
0.
5 %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累計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內約定計時收費的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浮動幅度
20%
(四)增加反訴的案件,反訴部分可以按以上標準酌減收費。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六)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2850%,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
五、臨時工是和中介簽的勞動合同,工傷有沒有工資呢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其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
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
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秳趧臃ā返谖迨畻l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秳趧雍贤ā返谌畻l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五十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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