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該怎么處理
一、單方面能夠提出離婚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單方面是可以依法提出離婚主張的。入股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就解除了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二、婚前房子首付,離婚怎么處理,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前付首付的房子,離婚了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婚前個人交首付,由于住房屬于婚前購買,如果又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后房屋產權歸登記人所有。
由于婚后共同財產還貸,所以法律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包括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另一方可以得到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數額的一半,以及自婚后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沒有還清的貸款屬于住房所有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三、婚前房子首付,離婚怎么處理,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
婚前房子首付,離婚不一定分割。婚前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且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婚后也是用個人婚前財產支付房貸的,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與另一方無關;若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即便登記在個人名下,對于共同還貸部分也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若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房產雙方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七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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