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園區法律咨詢
一、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么規定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小區綠化的規定如下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未經同意擅自占用綠化用地的,物業管理人員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小區應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住宅建設的綠地率不低于30%,舊區不低于25%,綠地指標組團不低于0.
5平方米/人,小區不小于1平方米/人。綠地應有充足的日照時間,滿足居民區活動的要求,成片的綠地應滿足不少于1/3的面積在標準的日照覆蓋范圍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二、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規劃怎么維權,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規劃維權時購房者可以向有關規劃部門投訴并拒絕收房。商品房的規劃、設計由房地產開發商依據市政規劃作出,應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應在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文約定,不得隨意更改。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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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三、綠園區律師收費標準規定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5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500010000元。
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符合當地法律援助條件的非北京市區案件,在上述標準內下浮。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四、小區綠化帶被開發商違建,業主該怎么維權
小區綠化帶被開發商違建成其他建筑的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處理1、找出你的購房合同,看看關于綠化你跟開發商當初達成的什么樣的協議
2、根據民法典中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綠化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與使用,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五、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對小區綠化的規定如下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二、小區綠化分廣義綠化和狹義綠化,廣義的泛指增加了植物,改善居住小區環境的園林工程都可以算是小區綠化,狹義的是指在廣義泛指基礎上增加認為評判標準,例如那種植物的存在會對環境與什么影響,該行為的性價比如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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