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交通律師咨詢
一、HR?心理咨詢師?沒錯,都是我,不同時間段的我
曾經年少輕狂的我在某世界500強公司面試結束后,接到錄取通知書和電話發現工資標準竟然比我希望的還高出5%。雖然只有區區5%但足以讓見慣了小門小戶討價還價伎倆的我為之感動,當時我以為自己會在公司里做一輩子,還滿心歡喜地做了個人職業規劃,每年的小目標清清楚楚。
時過境遷,隨著皺紋慢慢爬上眼角,自己的心也感覺越來越累、越來越迷茫。當時,網上也在討論35+的職場人何去何從。在機緣巧合下,我開始學習心理學并且一發不可收地學習完理論又開始學習CBT認知行為療法和精神分析動力學咨詢。
如今,我是HR隊伍中的“老人”身份也從公司的全職HR變為顧問、講師;而且,我還是心理咨詢師。現在仍在北京某三甲醫院精神科見習,積累咨詢、督導小時數。
作為一個從業經歷稍久,年齡稍長的HR,我只想說很高興選擇了HR的發展之路。雖然這條路有很多坎坷、崎嶇,但這一條永遠在成長、進步、學習之路,讓我將努力變成習慣,讓我將每天進步一點點變成日常。希望每一位HR都能夠不忘初心,希望大家在這條路上都有令自己喜悅的收獲。
二、如何申請確定監護人是怎么規定的,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申請確定監護人的規定為,監護人的范圍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孩子的監護權責任由孩子的父母來進行承擔。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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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三、親姐姐是監護人嗎,監護人是怎么確定的
在沒有父母、其他親屬的情況下,如果親姐姐已經成年,可以作為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四、監護人怎么指定,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監護人的指定方式
1、遺囑指定。即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適用于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情形;
3、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適用于對民政部門指定不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五、法定監護人的設定是怎樣的呀?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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