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怎么操作
一、訴訟離婚,被告不離怎么辦,亦或者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9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二、不請律師的訴訟離婚要怎么起訴,有沒有法律規定
當事人訴訟離婚又不請律師的,可以直接拿著離婚起訴書以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離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法院接收材料會進行審核、立案,法院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依法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對于離婚案件會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并認為夫妻關系已經破裂的,法院依法作出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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