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離婚女方起訴離婚
一、起訴離婚要請律師嗎,女方一直不肯離婚,才去法院起訴離婚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女方起訴離婚又撤訴還能再起訴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女方起訴離婚后又撤訴的,如果在6個月內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重新起訴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也就是說,如果這6個月內有新情況重新起訴離婚的,法院應該受理。所以,女方在撤訴之前應該考慮清楚相應的法律后果,撤訴也必須是女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你好,問一下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會判離婚嗎
有下列情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四、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要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若被告必須出庭的,可以拘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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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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