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延期審理
一、法庭審判過程中,哪些情形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響審判進行,法庭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在法庭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有可能影響到對事實真相的斷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應當同意申請,當庭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新的調查取證工作、鑒定、勘驗工作完成以后,再開庭審理。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人員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一方,應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有足夠確實、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檢察人員應當在開庭前認真調查取證,做好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證據或者發現原有的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為了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接受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理。
3、由于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鑒定人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予以回避。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無理,依法駁回的,則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如果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需要調查研究,不能當庭決定的,或者是合議庭認為有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確應回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具體有什么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
1、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2、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三、再審案件律師,刑事案件中哪些情況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刑事案件起訴后,被告人可以免除刑事訴訟的相關事項有哪些?
專業分析
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你好,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刑事個人是無權免除的。除非司法機關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如果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并要求從輕處理的話,法院會從輕處理。
輕傷是最低限,就要走司法程序了,斗毆不算正當防衛,有可能判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斗毆后雙方被拘留,但聚眾斗毆造成輕傷不算很嚴重,如果對社會的影響不很大,按過錯比例承擔民事責任后,最多也就拘役若干天,外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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