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己全責
一、交通事故中,有全責,沒有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與劃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的原則認定的。規定如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就是以當事人有沒有引發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來認定當事人對事故的責任。例如過中心線十來厘米與對方來車相刮,雖然這違章看似很輕微,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要負全責。而一輛沒有牌照的車發生交通事故,雖然沒有牌照上路是嚴重違章行為,但它侵犯的是車輛管理秩序,而不是交通安全,因此,在認定責任時,一般不單純考慮無牌照這個違章。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二、發生交通事故后,通常情況有什么行為,一般都會認定為全責
1、追尾前車尾部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3、綠燈亮時,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4、紅燈亮時,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5、未按導向車道指示方向行駛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6、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7、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上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下坡車未下坡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8、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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