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律律師
一、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一、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一)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93條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訴前財產保全只有15天,15天內你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如果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訴前財產保全轉為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凍結存款,期限是6個月。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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