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咨詢法律離婚方面的問題
一、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怎么補辦,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
法院的離婚協議書丟了,可以攜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與離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調取自己的離婚檔案,然后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印離婚協議書,加蓋民政局的公章即可。
根據《婚姻工作登記規范》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根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婚姻工作登記規范》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婚姻工作登記規范》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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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二條
[2]《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三條
[1]《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二條
[1]《婚姻工作登記規范》 第六十三條
二、訴訟離婚如何辦理,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訴訟離婚的程序為,想要離婚的一方先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后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后,首先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根據庭審情況,可能會再進行調解,最后法院做出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是原告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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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定法律如何規定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的問題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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