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的管轄
一、糾紛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專業分析《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33條
二、拆遷補償房屋繼承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嗎
拆遷補償房屋繼承糾紛適用專屬管轄,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包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拆遷補償糾紛有級別管轄嗎
拆遷補償糾紛沒有級別管轄的,如果是因為不動產而產生的糾紛一般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如果是因為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一般是按照法律進行劃分管轄法院的。
四、拆遷安置協議糾紛管轄屬于哪里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拆遷安置是指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需要辦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動遷和勞動力安置等項工作。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屬于行政協議,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3、其他行政協議。
(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的協議。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四)只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經簽訂合同,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才一適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不屬于民事案件,不適用本案由。另,涉及軍隊房地產拆遷安置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圍,不應受理也就自然不涉及本案由的適用問題。
五、建設工程轉包合同糾紛到哪里起訴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里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上可知,如果發生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則被告住所地人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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