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政策
一、房屋拆遷安置政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拆遷安置政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怎么規定的,”的解答如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規定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二、拆遷安置房沒房產證,拆遷安置房怎么補辦
1、拆遷安置房大多屬于小產權房,即土地屬于集體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在政府允許之前,該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有政策拆遷安置房滿5年后,在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變成商品房性質后,可以上市買賣。但具體實施過程中,要看地方政府當時手頭的用地指標情況,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以上就是一些有關于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相關信息
三、假設拆遷了,有安置房分,而我不需要安置房,怎么辦
不想要安置房,可以進行相關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被征收人不想要拆遷安置房的時候,完全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征收方不能強制性要求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的補償方式。如果遇到這樣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應及時采取法律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21條
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有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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