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撤銷仲裁裁決嗎
一、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撤銷仲裁裁決嗎
您好!你問的勞動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撤銷嗎,一裁終局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單位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救濟權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的勞動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主要是指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錯誤的。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2適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的;3援引法條錯誤的;4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勞動仲裁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2違反了有關回避規定的;3違反了有關期間規定的;4審理程序違法等。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等。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包括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證明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等。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受賄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枉法裁決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以認定;二是對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三是偽造、毀滅證據。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9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
二、仲裁法條申請撤銷后,仲裁法院有權撤銷申請嗎
這些就是申請撤銷仲裁法條的有關規定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難免會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決,這個時候能采取的救濟方式就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1.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時效問題 《仲裁法》第5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4.處理結果 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駁回申請。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5.特別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中答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人民法院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建立報告制度,要求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58條
[2]《仲裁法》 第260條
[1]《仲裁法》 第59條
[2]《仲裁法》 第60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條
三、撤銷仲裁申請后,申請人能申請撤回仲裁嗎
你好,有關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如下(一)法律要件申請撤案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但申請人撤案申請權的行使將會對對方當事人乃至仲裁程序產生影響,因而當事人的撤回申請須經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程序性審查,符合以下條件的,才應予準許。1.主體條件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由有權的人員提出。所謂有權提出的人員,是指仲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限于反請求部分)、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經其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形式要件撤回仲裁申請須采取書面形式。雖然仲裁法對撤回仲裁申請的形式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仲裁實踐的情況看,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這樣有利于仲裁庭審查仲裁申請人提出的撤回仲裁申請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申請人以口頭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則應由仲裁庭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簽名。
3.時間條件允許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為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之前,并以被告實際答辯為界限劃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為依法可以當然撤案階段,因為此時被申請人尚未實際答辯,仲裁庭尚未實際審理,所以申請人申請撤案,原則上都應該準許;后一階段為仲裁庭審查核準階段,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異議,確保程序的公正。
4.撤回申請應當出自當事人自愿,目的必須正當、合法。法律應當明確地作出規定撤回仲裁申請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得規避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撤案申請不得準許
1、撤回仲裁申請的結果事實上使國家、集體的利益得不到及時或有效的保護。
2、法定代理人撤回仲裁申請的結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時或有效的保護。
2、撤回仲裁申請的后果導致當事人規避法律責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因違反實體強行法所致;二是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規避仲裁員。
4、申請人一方為多人,對于未申請撤案的當事人除非其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外,撤案申請效力不及于他們。(二)法律后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時,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權已被“取消”,仲裁機構自然也就不再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和裁決。所以應當明確撤回仲裁申請的法律后果,以便當事人權衡得失,斟酌行使。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將產生多個層面的法律后果
1.本案仲裁程序終結。撤回仲裁申請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導致本案仲裁程序的終結。因此,對于仲裁庭而言,不能再享有對該案的仲裁權,不能繼續行使對該案的審理權和裁決權;對于當事人來講,亦不得要求仲裁庭繼續本案的其他仲裁程序。在實踐中,仲裁反請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請求本身與本請求是基于同樣法律關系,并且當事人也相同,因此,為了節省時間、費用、有利于審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將申請人提起的本請求與被申請人提起的反請求合并審理。如果出現提出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仲裁申請的情況,并不影響反請求的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的重新利用。所謂仲裁協議的重新利用,是指有效的仲裁協議被當事人援用之后,由于某個事件的發生,當事人仍可依據該仲裁協議重新提請仲裁的情形。對當事人除和解撤回仲裁申請外,因其他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請的,同樣應當允許其依據該仲裁協議重新提請仲裁,理由有兩點第一,撤回仲裁申請只是申請人對其程序性權利所作的處分,并沒有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仲裁庭也沒有對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加以認定。撤回仲裁申請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存在。因此應當確認在撤回仲裁申請后,申請人可以重新仲裁。否則不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第二,無論是當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還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終結,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結束而非仲裁權的消滅。仲裁權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未合意放棄仲裁協議,在仲裁協議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仲裁庭所享有的仲裁權是客觀存在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請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權。仲裁協議重新利用后,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權的主體。由于原仲裁庭了解案件的情況,由原仲裁庭恢復行使仲裁權有利于及時、迅速地解決糾紛,同時,可以有效地避免當事人以此為更換仲裁員、規避法律的手段。當然,如果雙方完全自愿地對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權或仲裁庭組成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也應該尊重他們的新選擇。
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開庭時間,怎么申請仲裁裁決
你好,對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開庭 的問題,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五、撤銷裁決,案外人可否申請撤消仲裁裁決
仲裁的司法審查在理論上包括撤銷仲裁裁決以及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各國的立法與實踐中,對外國仲裁裁決的監督,法院地國不能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只能是承認與執行或者拒絕承認與執行。案外人可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啟動司法審查的主體上,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自然能夠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理論與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在強調仲裁機構獨立性與仲裁裁決終局性的前提下,權衡當事人意思自治與保護案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其實也能生動地反映司法與仲裁之間關系的變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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