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婚禮但未領結婚證,屬于事實婚姻嗎?
一、辦婚禮但沒領結婚證,是事實婚姻嗎
1、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在我國,只有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才屬于事實婚姻。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二、無離婚再辦酒席結婚生子,拿得到結婚證嗎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三、事實婚姻是否可以辦理結婚證明?其具體規定是什么?
事實婚姻辦結婚證明不可以,主要還是因為目前我們國家不存在事實婚姻,也就是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明確的規定男女雙方如果要建立夫妻之間的關系,必須是學校到當地的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申請手續。
四、辦舉行婚禮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該如何規定的
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歲,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五、事實婚姻有孩子辦過酒席沒領結婚證算不算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①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②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因為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系。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系是不受保護的。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后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