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有
一、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一、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采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保險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是什么1、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未加細讀即盲目投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賠時最重要的依據。投保人投保前應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義務的條款。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保險的預期目的。2、投保人對保險人變更保險條款未加注意繼續投保。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在續保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單方面變更保險條款,而投保人往往對此不加注意,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瞞保、騙保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付保險金。而實踐中,投保人瞞保、騙保的行為并不鮮見。
4、保險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職責違規操作。有的保險代理人為了攬取業務,夸大保險功能,隨意承諾保險利益,誘使消費者投保,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種種隱患。三、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1、一般情況下,只要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依保險法第59條規定,已將這一規則擴展到全部人身保險,即凡是人身保險的保費,保險人均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險合同作雙務有償合同,一方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承擔的義務,保險人只有在被保險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2、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這一條明確地告訴我們,人身保險合同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不以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也不實行代位求償。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31條
[1]《保險法》 第59條
[1]《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
二、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如何要求勞動仲裁
1、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2、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以上為保險公司代理合同的解答
三、保險合同有糾紛如何處理
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 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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