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
一、離婚財產糾紛如何判定,怎么處理財產糾紛糾紛
離婚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對于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二、婚約財產糾紛與離婚糾紛需要請律師嗎離婚糾紛及婚約財產糾紛
離婚糾紛及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1、起訴,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明材料、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受理后,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4、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5、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6、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7、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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