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海外欠款
一、欠錢的人已經出國了怎么追討
欠錢的人已經出國追討方式如下1、欠錢不還的人出國了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欠債人自己跑到了國外去躲債,而自家的房子或者車子是肯定開不走的,這些東西如果還尚在的話,法院可以依法判定給債權人,債權人也可以轉交給銀行變賣,但通常價格會比較低。但也是一條可以追會部分欠款的方法。
2、當國內的法院不能處理的時候,一般是名下無任何財產或者已經被轉移到國外,無法拿回欠款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委托國外法院處理,第一時間就可以限制對方出入境處,并通過國外法院找到欠債人。
3、當國內法院和委托外國法院都不能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到欠債人逃離的國家去請律師打官司,最主要的還是把欠款人轉移到國外人身上就可以打官司了。但這樣的代價會比較高,如果欠款不太多,不太建議用這樣的方法。可能即使追回欠款,也要支付律師費,外國律師相當的昂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二、欠錢的人已經出國了該怎么追討
法律分析
欠錢的人已經出國了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如果欠債人自己跑到了國外躲債,而房子或者車子尚在的話,法院可以依法判定給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五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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