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官司
一、業委會成立物業公司之后老物業合同是否有效
1、業委會成立之后未決議更換物業的老物業合同繼續有效,重新簽訂物業合同的老物業合同失效。業委會的成立應由五名以上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并由居委會交籌備組,籌備小組組織業主自薦、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召開大會、記錄選票并審議表決章程、管理規約,點票并宣布結果。
2、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二、物業公司是否和每一家物業簽訂合同
理論上,物業管理機構簽署物業合同的對象應該是開發單位和業主委員會但是世事無絕對,有幾種情況,物業公司可以直接與業主簽署物業管理合同1、一個項目只有唯一一個業主的時候;2、項目的業主較少,不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或不打算成立業委會時;
3、獨立經營的商業物業,各物業之間彼此無關聯;
4、經業主大會決定,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三、業主委員會怎樣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
1、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利收取的業主車輛管理費的80做為車位改造費,也沒有權利要求物業公司上交30萬給業主委員會做為風險金,但是可以考核物業公司。
2、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4、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5、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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