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出門的律師
一、哪些房地產糾紛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是什么
目前,房地產糾紛是可以申請仲裁的。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應當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此外,仲裁委員會受理房地產糾紛也應以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房地產糾紛,一般情況下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作出仲裁,該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不得就該房地產糾紛再向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要求其他機關處理。
3、當事人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不受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的限制,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
4、訴訟法原則。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應當遵循訴訟法的一些原則。如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仲裁人員依法回避原則等等。
房地產糾紛仲裁制度與其他解決爭議的制度比較有以下特點
其一,與協商解決和第三人調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徹底性和權威性。
其二,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性。不僅仲裁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且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協議不開庭,由仲裁庭按書面材料作出裁決。
其三,仲裁程序更簡便。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實先行裁決,可見仲裁程序比訴訟程序簡便、靈活。
二、家長之間的糾紛需要請律師嗎租房合同糾紛需要請律師嗎,律師的作用有什么呢?
1、簡單的合同糾紛不需要請律師。
對于合同糾紛比較簡單清楚、證據比較充分、訴訟管轄法院沒有爭議的案件可以不請律師。因為律師收費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委托人的經濟負擔。
2、絕大部分合同案件請律師代理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多常見的合同案件看起來比較簡單,實際上涉及到很復雜的法律關系。往往不懂法的當事人可能覺得理所當然,但是法官對此存在不同認定,律師對此也存在有不同看法。可以說很多情況下當事人是無法自行解決和處理的。
當然,弄清其中的法律問題、搞清楚其中的焦點問題、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寫好需要的法律文書只是眾多步驟中的一步,立案、參加庭審、質證、上訴等是接下來要考慮的問題。僅僅就庭審來說,沒有參加過庭審的人很可能會被庭審的氛圍給影響到,對法官和對方的提問會不知所措,無法最大限度維護自己權益。
三、小產權房屋定金糾紛的起訴狀怎么寫房屋析產糾紛起訴狀到底應該怎么寫啊?
原告彭xx,女,漢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師,住xxx號。
原告蘇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蘇xx,女,漢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蘇xx,女,漢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蘇xx,女,漢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號。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號面積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蘇xx系被告之父,原告蘇xx及蘇xx系被告之妹。原告蘇xx為城鎮戶口,年,彭xx民辦教師轉正,戶籍性質轉為非農業戶口。原告蘇xx及蘇xx和被告蘇xx共一戶,系農業戶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戶主的身份在原告蘇xx、蘇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請建房,當時在冊人口有原告蘇xx及蘇xx及被告三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資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間,原告及被告共同遷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與被告不和,被告將原告逐出家門,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認為,訴爭房雖以被告名義辦理建房證,但系原告共同出資,系家庭共有財產,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訴爭14間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房屋析產糾紛起訴狀的回答望采納
四、房產糾紛法院調解程序有哪些,房產糾紛的解決
公民房產糾紛法院調解程序是1、開始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1、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
2、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辯期滿前進行。
2、開始的方式
1、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
2、法院依職權主動提出并經當事人同意而開始
五、房產糾紛的起訴程序規定,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房產糾紛的起訴程序如下
1、撰寫起訴狀,收集證據;
2、確定起訴法院;
3、提起訴訟,并提交起訴狀及其副本;
4、受理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5、預交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溫馨提示】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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