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請律師費
一、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律師費用需要多少
申請強制執行律師費是根據律師費標準確定的,一般是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怎樣才能申請法院執行
您好!關于“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怎樣才能申請法院執行”的回復如下不需要預交,由被執行人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上述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的規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誰出,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在執行后由被執行人交納,不由申請人預交。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一致,申請執行人自愿負擔執行費用的,也可以由申請人、執行人負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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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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