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糾紛咨詢
一、房屋繼承協議糾紛怎樣解決,規定是什么
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解決1、協商。第三百九十一條倉儲物提取時間協議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調解。協議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第一百三十二條標的物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勞動合同糾紛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主要義務。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進行調解。
3、仲裁。協議當第二百二十四條轉租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協議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第二百八十四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有達成仲裁協議,協議當事人可以將協議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人和其他組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二百九十四條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三百七十六條保管物領取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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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
二、多人繼承房屋糾紛怎么處理房屋多人繼承如何過戶
多人繼承時,可采用所有繼承人共同協商并達成協議,最終確定一個繼承人,繼承房屋,其他繼承人獲得相應經濟補償。協商后制作公證書,持公證書辦理繼承手續,此種繼承方法處理房屋比較簡便。
三、房屋繼承確認糾紛去哪起訴繼承糾紛如何起訴
1、明確訴訟請求的一般來說,繼承案件的訴訟請求有兩點一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2、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系。由于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職權主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根據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系問題。
3、明確起訴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上就是對繼承糾紛如何起訴的回答。
四、房屋承包合同糾紛可以報警處理嗎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我們家里面準備蓋房子,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么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五、承包權糾紛一般怎么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怎么處理?一般要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定決。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大調解的范疇,糾紛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生效;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愿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訴法解釋》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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