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了債務怎么處理,債務人死亡債務怎么解決?
一、債務人失蹤了債務怎么處理,債務人死亡債務怎么解決
一、債務人失蹤了怎么辦1、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0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2、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由此可見,宣告失蹤后將能確定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關系,并能解決對失蹤人所欠債務的清償問題。所以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借你錢的人失蹤,然后要求從他的財產中清償欠你的債務。另外,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個人債務糾紛怎么起訴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40條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人如何應對債務
1.關于債務人死亡時,其債務清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塬則亦由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繼承人當然成為債務人,不需債權人為任何表示。
2.但在繼承人有為限定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在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財產清冊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于一定期限(叁個月以上)內報明其債權。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前述期限屆滿后,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這是關于債務人死亡債務的處理的解答
三、債務人死亡后,如何處理債務?
以下就是債務人死亡債務問題怎么處理的相關回答。1. 關于債務人死亡時,其債務清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塬則亦由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繼承人當然成為債務人,不需債權人為任何表示。
2. 但在繼承人有為限定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在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財產清冊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于一定期限 (叁個月以上)內報明其債權。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前述期限屆滿后,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這是關于債務人死亡的債務處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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