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后撤訴,能否再申訴?
一、上訴后撤訴能否申訴?
二審撤訴之后當事人有權申訴。所謂申訴,是指法院裁判生效后,當事人仍不服,繼續(xù)向法院或檢察院、人大等機關提出請求,希望撤銷或變更原生效裁判。申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當事人二審撤訴被準許之后,一審判決即生效,當事人仍然不服的就只有申訴,但申訴并不影響原判決的執(zhí)行,除非法院下達了停止執(zhí)行的裁定。
二、同一個案件訴訟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嗎
同一案件撤訴后還可以再起訴。當事人有權利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如果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可以在上訴期內(nèi)依法上訴。這里的上訴期有一個時間限制,從一審裁定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撤訴具有以下的法律后果
1、原告起訴后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nèi)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jié)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jié)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jié)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三、自訴后起訴原告是否可以撤訴?
專業(yè)分析可以,如果撤訴原因是證據(jù)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diào)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只能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jù)
《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
刑事自訴案件經(jīng)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過刑法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
(五)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jù)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六)經(jīng)人民法院調(diào)解結(jié)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民事案件結(jié)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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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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