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利益行為,應撥打哪些電話?
一、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該打什么電話
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該打12339。法律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因此一旦發現有人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的,即可撥打12339舉報。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引用法規
[1]《國家安全法》 第三條
[2]《國家安全法》 第五條
二、當發現危險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公民可以不
當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線索,可撥打電話12339進行舉報。對公民和組織舉報且被國家安全機關采用的線索,根據其作用、效果等進行獎勵,對故意捏造、謊報以及誣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要求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必須真實可靠,不得編造。為便于核實舉報及獎勵,舉報人的聯系方式必須真實準確。國家安全機關對舉報的情況和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其重要程度給予舉報人獎勵,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條
三、我國無利害關系人是指哪些人,法律怎樣規定
我們定義利害關系人為對于訴訟標的有直接或者是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對于直接利害關系人來說都是有權利的。我們在法律上定義“利害關系”是指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的組織所具有的相關合法權益與其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些因果關系,因此,我們應當知道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研究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是比較符合邏輯的。且我們也知道,“利害關系人”也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了一些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性當事人。
一、什么是“第三人”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
第三人出現在民事訴訟中,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第三人制度的作用有
1、有利于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
二、對拆遷補償不服的申訴材料
申訴不是拆遷補償不合理的救濟途徑。
對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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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還是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都是什么?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和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是高度一致的。1、在我國,人民利益就是國家利益,國家追求的一切利益都是為了人民。
2、國家利益總是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體現著國民的個體利益和人民的公共利益,并最終服從于人民利益。
3、由于國家是由國家內部的國民個體及其他各種不同形式的社會群體組成的,國民整體是構成國家必不可少的四大要素之一,因而國家利益也就與這些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存在著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不可分割的聯系,它們之間相互包含并相互體現著對方。
4、國家利益雖然不同于國人利益,但由于國家在本質上是為了實現國民利益而出現的社會共同體,因而國人利益便必然也應該成為國家利益的主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五、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什么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引用法規
[1]《憲法》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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