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訴訟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一、商標侵權訴訟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一、商標侵權訴訟是否可以約定管轄嗎?商標侵權糾紛不能約定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管轄規定如下1、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2、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二、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規定有哪些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規定有以下幾種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四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商標侵權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管轄法院,當事人不能自行約定管轄的法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包括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等。
商標侵權訴訟是否可以約定管轄嗎?
一、馳名商標續展費用是多少?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后,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一份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屆滿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250元的延遲費。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續展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續展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二、辦理商標續展需要哪些材料?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注冊證復印件
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標應提交續展注冊申請書1份。
3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4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三、辦理商標續展注意哪些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
2、如果續展申請有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續展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4、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綜上所述,商標使用有期限要求,注冊成功后十年到期,對于使用持有著名商標的企業,在商標到期之前一年就應當著手辦理續展手續。自己去辦的話,費用一千元,沒有額外費用。帶上商標證書、續展申請表及企業營業執照就行。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十三條
[2]《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二、商標侵權訴訟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1、商標侵權糾紛不能約定管轄。
2、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商標侵權糾紛能否約定管轄
1、商標侵權糾紛不能約定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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