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證是哪些意思 如何認定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
一、"超證"是指將一定的概念或理論轉化為另一概念或模型的過程。
法律分析
超證是指車輛使用了超過三種不同的駕駛證來處理違章處罰,駕駛人具有超證情形的,將列入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重點人員名單。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九條
二、無證包工是否屬于違法?無證承包工的風險有哪些?
現在,外包工作很多,有文職有工程,各種類型。有的人認為把工作承包出去自己就什么事都不用擔心,讓專業的人去做專業的事,自己也不用承擔什么責任。殊不知,不擦亮眼睛有時候會給自己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違法的!
三、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按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一、“惡意”,必須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要區別于有合理因素不能歸還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透支行為的當時,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項的主觀故意,因而不能歸還的情況,仍然屬于民事調整的范圍。
二、對于“透支”數額的認識。
1、絕對數額基點刑法信用詐騙罪規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詐騙罪所要評價的行為。
2、“超額”概念又具有相對性,“超額透支”的多少應該是相對于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資產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資產較多,“超額”的標準就高;反之,“超額”的標準就低。同樣透支5萬元,對于收入較低的打工者來說就是超額透支,而對億萬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較高或者自身資產較多,其透支額度較高也是正常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96條
四、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取證方法
按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一、“惡意”,必須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要區別于有合理因素不能歸還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透支行為的當時,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項的主觀故意,因而不能歸還的情況,仍然屬于民事調整的范圍。
二、對于“透支”數額的認識。
1、絕對數額基點刑法信用詐騙罪規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詐騙罪所要評價的行為。
2、“超額”概念又具有相對性,“超額透支”的多少應該是相對于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資產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資產較多,“超額”的標準就高;反之,“超額”的標準就低。同樣透支5萬元,對于收入較低的打工者來說就是超額透支,而對億萬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較高或者自身資產較多,其透支額度較高也是正常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96條
五、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辯護詞有哪些?
首先寫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辯護詞,其次,寫明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等,寫明辯護理由,從事實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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