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保密協議時未給保密費,協議有效嗎?
一、簽訂保密協議時,未給保密費有效嗎?
1、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是有效的。
2、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未支付的可以要求解除。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是否有效
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有效。不支付保密費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但是如果單位對勞動者提出了競業限制要求的,則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三、簽訂保密協議未給保密費是否有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有效。不支付保密費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但是如果單位對勞動者提出了競業限制要求的,則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四、離職后無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但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
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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