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侵占罪的定罪標準

一、個人侵占罪的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
你好,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門許可證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不允許進行偽造、變造。同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是針對特定進出口人的特定進出口貿易而使用的,不允許進行買賣。
什么是非法經營罪
(一)非法經營罪的概念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非法從事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3、犯罪主體
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成立非法拘禁罪規定的定罪量刑的標準是多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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