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的認定和定義

一、代替考試罪的認定,代替考試罪行為的定義
對于認定代替考試罪的定性,相關法律是怎樣規(guī)定的代考行為滋長的舞弊現象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破壞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誠信道德基礎,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制度公信力;代考行為是對國家培養(yǎng)和選拔人才公正機制的挑戰(zhàn),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使考試作為評判考生專業(yè)素質的功能遭受破壞性影響和扭曲,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代考行為不但阻礙自身發(fā)展,侵害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還會毒化風氣,破壞和諧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因此,對代替考試行為苛以刑罰,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發(fā)社會誠信危機。
二、代替考試罪定罪?代替考試罪行為立案程序
替考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個罪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代替考試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代替考試罪所指的考試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guī)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范圍之內;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三、代替考試罪的立案標準,代替考試罪行為怎么認定,代替考生
你好,代替考試罪認定標準如下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的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刑法修正案(九)順應社會發(fā)展需要,確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三個罪名,填補了立法空白,對代考行為形成一定的打擊和震懾效果。一、代替考試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滋長的舞弊現象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破壞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誠信道德基礎,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制度公信力;代考行為是對國家培養(yǎng)和選拔人才公正機制的挑戰(zhàn),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使考試作為評判考生專業(yè)素質的功能遭受破壞性影響和扭曲,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代考行為不但阻礙自身發(fā)展,侵害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還會毒化風氣,破壞和諧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因此,對代替考試行為苛以刑罰,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發(fā)社會誠信危機。二、代替考試罪的定性量刑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代替考試罪的定性要注意三點一是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試目前未予具體列明,但必須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guī)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范圍之內;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五、代替考試罪認定方法,量刑方法
以下就是代替考試罪怎么量刑的相關回答。代考行為滋長的舞弊現象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破壞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誠信道德基礎,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制度公信力;代考行為是對國家培養(yǎng)和選拔人才公正機制的挑戰(zhàn),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使考試作為評判考生專業(yè)素質的功能遭受破壞性影響和扭曲,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代考行為不但阻礙自身發(fā)展,侵害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還會毒化風氣,破壞和諧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因此,對代替考試行為苛以刑罰,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發(fā)社會誠信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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