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替代考試罪的認定

一、刑法代替考試罪的認定
對于認定代替考試罪的定性,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代考行為滋長的舞弊現象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破壞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誠信道德基礎,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制度公信力;代考行為是對國家培養和選拔人才公正機制的挑戰,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使考試作為評判考生專業素質的功能遭受破壞性影響和扭曲,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代考行為不但阻礙自身發展,侵害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還會毒化風氣,破壞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因此,對代替考試行為苛以刑罰,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發社會誠信危機。
二、刑法關于代替考試犯罪的定義是什么?
代替考試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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