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勞動仲裁裁決,如何維權?
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有些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用人單位雖對終局裁決不能起訴,法律卻賦予了其他救濟手段,即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因此,若用人單位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上述情況,就可以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該終局裁決。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9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二、仲裁裁決無效后怎么辦?
這位朋友問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么辦。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由此可見,你如果僅對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實孫某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從而主張撤銷該裁決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三、勞動仲裁后,用人單位不服勞動裁決怎么辦
對于勞動仲裁后,用人單位不服勞動裁決怎么辦這個問題,解答如下你好,關于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么辦,一、員工在分公司工作中發生工傷,總公司與分公司均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員工有總公司財務蓋章的押金條. 二、總公司有注冊,分公司未注冊。 三、之前經縣法院判決分公司與員工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應該屬于工傷。 四、接著,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依縣法院判決后出了一個文件說如果分公司有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是屬于工傷。 五、再之后就是傷殘鑒定和雙方協商賠償未果。 現在經仲裁后企業不服,提請縣法院訴訟,理由有三1、說是所訴總公司的被訴主體不對。 個人認為 a.之前法院有判決。 b.員工的押金條上有總公司的財務章,所以主體是總公司。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據是市人力資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記。 個人認為 a.之前法院有判決是工傷。 b.員工的押金條上有總公司的財務章,所以用工主體是總公司,和分總公司無關。
3、在工傷保險待遇申訴中,不應處理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 個人認為 申請仲裁的案由主題是“工傷保險待遇等爭議”,這里用了一個“等”字來表述主題未寫出的,但所要表達的意思已經在正文中表述出來(即原告與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請各位幫忙看一下,我的答辯思路是正確的嗎?還存在有哪些問題沒有? 補充提問 第2條修正如下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據是市人力資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記,只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非法用工處理。具體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9號令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執行。 個人認為 a.之前縣法院是有判決是工傷的結論。 b.員工的押金條上有總公司的財務章,所以用工主體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無關。
五、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能否申訴?
仲裁法同事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撤銷裁決的申請。這就是我收集的不服勞動仲裁能否申請撤銷的問題答案,希望對你有幫助。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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