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舉證責任發生倒置的情況都是什么
一、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于哪些案件?
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如下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情況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依據相關規定包括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以及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三、舉證責任發生倒置的情況都是什么
1、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過錯,受害人只需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及該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有因果關系即可。
2、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專利案件中,如果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對方的產品使用了自己的專利方法,將會因為舉證困難而很少有勝訴的可能,這對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對被告來說,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種方法制造的該產品自己最清楚,這一核心證據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舉證將更容易,因此此類案件由被告舉證更符合公平原則。
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潛伏期較長,環境污染的情形又復雜多樣,要證明其因果關系,需要借助科學監測、化學分析、技術化驗等科學技術手段,受害人處于弱勢地位,很難具備這些能力,且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直接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為更好的保護受害人、保護環境,在環境污染行為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證明有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即可。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多人實施了多個危險行為造成某個危害后果,又不能區分是某人實施的某個行為造成的,那么則推斷所有人的行為共同造成該危害結果,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責任,那么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
5、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類案件,無需證明生產者有無過錯,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損害即可。而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從事高危行業,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必證明加害人主觀方面有過錯,加害人也不得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免除責任,加害人想免除責任,必須證明該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如果讓患者對于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那么對于不懂醫療專業的患方來說過于苛求,不利于保護患方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由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糾紛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還需對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但考慮到現實因素,《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推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須由患方承擔。這項修改,是適應社會發展所做出的改變,對于患方和醫方來說都是比較客觀,不偏不倚的。
此外《侵權行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1]《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1]《侵權行為法》 第五十八條
五、舉證責任倒置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舉證責任倒置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1、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具體情形。
3、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4、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5、不舉證、舉證的結果,證明不了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無過錯或者第三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這些侵權訴訟包括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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