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定罪標準

一、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暴力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你好,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定罪標準 如下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指什么(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概念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本罪的犯罪客體是飛機等航空器的飛行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么犯本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認定(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如果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的不是暴力行為而是脅迫或其他行為;或者行為人不是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航空器以外的人員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強力;或者行為人乃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停機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或者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則均不構成本罪為了制止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等,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即使是對不法侵害行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也不構成本罪。因為且當防衛行為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本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但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多為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員;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壞航空器的發動機等。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破壞交通工具罪在時間上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機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判定標準及法律規定
對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判斷標準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觀方面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并且已經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滿足這些條件就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的定義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