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一、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要素?
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63條
二、搶劫罪構成及司法解釋,搶劫罪的認定
國家法律對搶劫罪的司法解釋一、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三、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四、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五、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引用法規
[1]《搶劫解釋》 第一條
[1]《搶劫解釋》 第二條
[2]《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
[1]《搶劫解釋》 第六條
[2]《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
[3]《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七條
[4]《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九條
三、劫匪犯罪行為特征綜述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我們講一下他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第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司財務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的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的特點。第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第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司財務非法占用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為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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