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爆炸罪構成和認定,過失爆破如何分類

一、過失爆炸罪的構成、認定、適用和法律意義
關于過失爆炸罪怎么認定的問題,參考如下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于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于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可定罪。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4周歲就可以負刑事責任,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4犯罪形態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現未遂形態。
二、過失爆炸罪的追訴標準,過失炸藥爆炸案件的追控標準。
您好,關于“過失爆炸罪追訴標準,過失爆炸案件追訴標”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立案標準和追訴標準的含義基本相同。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 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活動,追訴標準就是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與起訴的機關制定的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標準,其含義與立案標準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等。 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追訴標準的意義同立案標準意義相同,即在于啟動刑事程序。以上就是對過失爆炸罪追訴標準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三、過失爆炸罪的認定方式,過失炸彈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是對過失爆炸罪司法解釋的回答。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四、過失爆炸罪的刑事立案標準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爆炸現場爆炸現場。爆炸罪侵害的對象是本條所列舉的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場、牧場、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用爆炸的方法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等交通設備,雖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壞的是特定的危險對象,所以應當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備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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