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開發商一房多變賣,銀行一房變多賣怎么辦?
一、一房多賣,開發商一房再賣,銀行一房還賣,怎么辦?
一房多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開發商和房地局的共同責任。1、現在可以要求辦理產權證。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不可能在辦理到你的產權證。那么,你就可以以合同欺詐,首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這就變成刑事了。原因是,開發商惡意合同欺詐。如公安機關不受理,那么你可以采取起訴方式要求開發商賠償。
2、房地局,審查不嚴格。你如果做了貸款,那么需要地產做抵押,這就變成房地局審核不嚴格,一套房子多次抵押(事實上,即使沒有一房多賣,你的房子在你之前也被抵押過了,那就是開發商抵押個銀行了)。
3、銀行的責任,銀行在你的房產沒有給開發商解除抵押前,是不可能再次讓第三房抵押的。所以,一房多賣,涉及的部分比較多,建議請專業律師幫助你。
二、經濟適用房能否賣出去?
1、經濟適用房原則上不能買賣。因為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福利性房屋,是專門出售給住房困難又無力購買商品房的家庭或個人的,對于購買條件以及上市條件政府具有嚴格地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僅不能買賣,還不能出租,甚至出借都不可以,只能用于自己居住,試想如果你都可以把經濟適用房拿去出售或出租掙錢或出借給親戚、朋友,那么說明你根本就不是居住困難戶,政府應當把你的房屋收回來重新分配給其他住房困難戶。
2、如果經濟適用房的產權人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將房屋出售給他人,那么不僅法律上轉讓合同無效,而且房屋可能還會被政府收回。
三、現房會不會一房多賣,一房多變賣的意思現房一房多重賣的危害及應對方法
會存在這種情況的。在房產交易的過程中,有一些二手房賣家為了追逐利益會不守承諾,私自將房賣給另外的買家,于是就出現了“一房多賣”的現象。“一房多賣”是每一個購房者都不想遭遇的事情,有以下預防辦法。一、一定要找正規的中介公司買房是一件大事,千萬不能草草了事,后期還關聯很多手續和一些風險,如一房二賣的風險,所以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要選擇經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已取得執業資質的中介公司,要親自到中介機構辦公場所進行考察。二、確認賣方有權出賣房屋房屋權利人為多個人時,應當要求所有人同時在合同上簽字,若確有部分產權人無法到場簽字時,也需要求代簽者提供公證委托書,以免由于賣方無權處分房屋導致交易問題。三、縮短交易時間購房者應盡量縮短交易時間,要求對方簽約后立即安排過戶,過戶之后立即交房。因為辦理的時間一長,房價下跌或者上漲,如果一方反悔,極易引發糾紛。四、謹慎簽訂購房合同買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盡量能夠明確“一房多賣”等禁止性規定,并加重此種行為的違約責任,同時要注意合同上是否加蓋正規公章,保證法律效力。五、提存房屋產權證簽訂買賣合同后,若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產權證仍由賣房者持有。有些購房者看到房屋產權證后,會誤認為產權仍為賣房者所有,為賣房者一房二賣提供了便利。為了避免風險的發生,購房者可要求賣房者將房屋產權證提存在中介或者第三人處,待辦理過戶時,再從中介或者第三人處取出。六、對房屋進行產權調查房產證只能反應取得房產證時的房屋權利狀況,無法反應目前的房屋權利狀況,因此買方應進行房屋產權調查,以確定目前房屋真實的情況,避免“一房多賣”以及由于抵押和查封帶來的風險。七、要及時網簽網簽就是指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公布在網上。房子在網簽后會給個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網簽號在網上進行查詢。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二手房網簽可以使房產交易透明化,充分保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效防止一房二賣。所以,買二手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簽。
四、一房多賣的房產,買家一房多重賣,賣方該如何處理?
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要求出售商雙倍返還已付房款并賠償損失.“一房多賣”主要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第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五、一房多賣的利弊分析
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在具備法定情節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房地產開發商的一房二賣是否構成犯罪時,應注意區分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房地產開發商是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意圖無償占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房地產開發商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價格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于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為已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房地產開發商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采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占為已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對方財物等。綜上,在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一房二賣行為中,房地產開發商在實施欺詐時須受非法騙取對方財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無償占有對方財物,而無履行交房意圖,而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經支付房款。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在達到數額較大情節時才構成犯罪。目前對于數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21元以上屬數額較大。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