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在工作時發病算工傷嗎?
一、勞動法,工傷范圍在工作時發病算工傷嗎
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過搶救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如果在工作時間發病,不能認定視同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上下班時間員工生病了算不算工傷?
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兩大要素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在這里要注意的是,在這類工傷認定中有兩個要素①屬交通事故;②非本人主要責任。很明顯,如果提供不了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則無法認定責任,也不屬于交通事故,則無法據此認定工傷。“上下班途中”合理性把握四大關鍵點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釋,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②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③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④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就是上下班時間算不算工傷的回答,請參照。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三、上班期間犯病算不算工傷,具體的規定是什么上班期間病了,可以算工傷嗎?
上班期間犯病一般不算工傷,除非勞動者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實原則上在上班期間犯病并不屬于工傷的范圍,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規定了在特殊的情形下,有些情形可以視為工傷。
四、員工在上班期間發病算不算工傷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中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已滿5年,經濟適用住房確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
五、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病算工傷嗎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傷害和傷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因此,勞動者上班期間發病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上班途中發生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較修訂前放寬了上下班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標準,但案件審理中仍須審查以下事實
第
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
第
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
第
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
第
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么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對現有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
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釋上,一般應指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往返于單位和家中的過程。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在于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繞道而受到機動車傷害是否可認定為工傷。依社會普遍觀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徑并非必經或惟一的路線,而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勞動者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不限于最短路線,也不應由用人單位指定路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六、"清潔工在工作時間內發病屬工傷嗎?"
在工作期間突發急性腦梗不一定算工傷,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因工作引發的腦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