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提起者,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自訴案件誰可以提起訴訟,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般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二、公訴案件是否可以自訴?
專業分析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五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二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八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一條
三、自訴案件可以提申訴嗎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2、在本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近2年內連續繳納社會保險;
4、累計積分達到100分;
5、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新政規定,新政實施前已辦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預售商品住房和現售商品住房)交易備案并符合《南京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新政實施后18個月內,憑不動產權證申請戶口遷入。南京戶口怎么辦理可以參考新政實施前已辦理存量房交易備案并符合《南京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新政實施后6個月內,憑不動產權證申請戶口遷入。
四、自訴與公訴的區別
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并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于自訴的罪名的。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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