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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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播性病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一)本罪屬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必須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為。至于實際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通過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將性病傳播給他人的,不構成本罪。 (三)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1、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懲性病的;
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3、通過其他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引用法規
[1]《決定》 第五條
二、傳播性病罪是什么罪,傳播性福罪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您好,構成要件編輯客體要件傳播性病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治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肅禁止的行為。行為人為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為了報復社會,置國家法律于不顧,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輕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為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于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于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別主體,即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于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為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假如行為人未被確診為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閱歷能證實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為“明知”。至于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明知”的標準1有證據證實曾到醫院說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為構成犯罪。
三、什么是傳播性病罪,傳播性罪的構成要件
你好,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傳播性病罪構成要件包括(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行為人為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為了報復社會,置國家法律于不顧,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容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為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于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如果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三)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于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為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未被確診為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閱歷能證明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為“明知”。至于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來說,以下情況可以作為判斷行為人具有“明知”的標準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說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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