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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四個條件有哪些?

法律咨詢網2023-09-17 22:12:31刑事辯護2
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四個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條件有一下幾條

1.構成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和乘務員;地面人員包括航空指揮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和航空電臺通信員等。如造成了人員重傷或者航空器嚴重損壞以及承運的貨物毀壞等重大損失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因為,這些交通工具承擔著大量的客運、貨運任務,對它們進行破壞會造成旅客的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飛機,也包括其他飛行工具。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在鐵軌上放置障礙物等。

三、如何認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構成暴力罪

你好,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如何認定如下罪與非罪的界限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如果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的不是暴力行為而是脅迫或其他行為;或者行為人不是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航空器以外的人員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強力;或者行為人乃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停機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或者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則均不構成本罪為了制止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等,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即使是對不法侵害行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也不構成本罪。因為且當防衛行為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本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但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多為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員;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壞航空器的發動機等。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破壞交通工具罪在時間上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機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飛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實施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于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犯罪手段僅限于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機待用的航空器,犯罪對象包括對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必須危及飛行安全;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劫持行為即構成犯罪。當然,如果行為人出于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如駕駛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則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即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的行為,既觸犯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罪名,又觸犯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論處。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界限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1犯罪主體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處于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乘客都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從事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表現為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則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4對嚴重后果的要求不同。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并不以發生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四、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4大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飛行的危險性和易受侵犯性,為達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機組人員、乘客、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為代價。
航空器,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資和旅客的運輸。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進行,直接關系到所載乘客和物資能否安全達到目的地的問題。航空器在運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會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航空器的這種與公共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性,為一些犯罪分子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往往出于種種卑劣的動機和目的,用暴力嚴重危害空中運輸安全。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使用中的航空器。《東京公約》、《海牙公約》中規定的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所謂在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裝載結束,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到打開任一機門以便卸載時為止的任何時間;而如果飛機是強迫降落的,則在主管當局接管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以前。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行為人必須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不以造成嚴重成果為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及飛行安全就構成本罪。
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行為還必須是達到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爭斗而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不構成本罪。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使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處于危險狀態即構成犯罪(危險犯),并不要求有實際的嚴重后果發生,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時,則應適用結果加重的刑罰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會危及飛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航空器運行期間,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對機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航空器飛行安全會造成極大的危險,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機毀人亡的慘劇,這是任何一個稍有航空常識的人都能認識到的。因此,構成本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暴力行為可能危及飛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為事實上是否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則不要求有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對危及飛行安全的結果在主觀上大多是出于間接故意。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飛行中,為小事而互相謾罵,直到發展到在機艙內大打出手,引起機艙內乘客恐慌。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實施暴力行為,直接追求的是對方傷亡結果的發生,而對危及飛行安全則是持放任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勒索錢財等。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犯罪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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