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如何認定,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書
一、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如何認定,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依法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逃逸,肇事逃逸負全責是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它的前提是使事故無法認定的,才負全責。因此,不能生搬法律條文的規定另,根據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在司機自首的情況下(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自首,只要自首后能如實交待案件事實,都可以認定自首),交警根據事故現場與當事人的交待作出的責任認定,可以作為證據的你們如果能夠提出相反證據證明是司機負全責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二、交通事故逃逸責任認定標準是什么,法律怎樣規定
交通事故逃逸的一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如果證明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肇事后逃逸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毀壞事故現場的也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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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三、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逃逸的,逃逸的一方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如果證明確對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肇事后逃逸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毀壞事故現場的也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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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四、交通事故逃逸責任怎樣劃分,有沒有法律規定交通事故逃逸,責任怎么劃分?
交通事故逃逸的肇事者一般情況下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若是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若是構成犯罪的,會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未偵破逃逸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
您好,關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應該怎么認定責任?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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