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婚前財產怎么分? 原文離婚了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婚前資產如何分割
一、男方婚前有套房,婚后一起還貸,又共同貸款一套,如果現在離婚,財產怎么分
【法律意見】
男方婚前貸款購房,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三十九條
二、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離婚后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以上就是離婚后財產怎么分的回答望采納
三、婚前財產婚后離婚怎么分,婚后財產怎么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同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負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在實踐中,需要指出的是婚前的有些現金財產,如果沒有經過公證,婚后是很難認定為個人所有的。因此,你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現金是你婚前已經存在的,且在婚后沒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共同支出,其中也沒有婚后取得的部分。
四、婚前財產沒公證,離婚時財產怎么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同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負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在實踐中,需要指出的是婚前的有些現金財產,如果沒有經過公證,婚后是很難認定為個人所有的。因此,你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現金是你婚前已經存在的,且在婚后沒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共同支出,其中也沒有婚后取得的部分。
五、婚前房產個人名下有貸款,如果結婚后離婚后財產怎么分的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
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后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六、就是婚前買的房,婚后一方還貸款,離婚后財產怎么分
一、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婚后還貸,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也可以從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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