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收益如何處理?
一、離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收益應如何處理
1、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在我國農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戶為主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為承包經營戶所享有。
離婚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一般應遵循的原則
1保護 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2保護離婚婦女土地經營權的原則。
3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
二、離婚后可以分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戶離婚這個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指以耕作為目的,對集體經濟組織或國家所有的農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3]根據2021年修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的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承包。因此,本文探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不在本文所述之列。
三、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依法分割。
根據法律規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
四、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離婚可分割嗎?
如果經營權屬于共同財產且夫妻關系未持續則要進行經營權的分割。夫妻共同作為承包方則視為共同財產,根據夫妻關系的長短和對土地的使用情況而定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經營權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戶依照農業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國家所有而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首先區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正確區分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具體來說
①夫妻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對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夫妻雙方作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③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④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夫妻雙方結婚多年,若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長達8年以上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⑤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經營權,但對土地進行了改良,或婚后雙方在承包土地上種植了農作物并共同進行了經營和管理,對涉及改良方面的費用以及通過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種植的地上附著物,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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