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怎么判,怎樣認定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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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賭博罪的認定和懲罰方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采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論處。 以上就是賭博罪怎么判的答案了。二、賭博罪是一種犯罪行為,如何判定賭博罪,賭博罪如何判刑?
關于賭博罪如何判刑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你問的賭博罪如何判刑以上就是法律的相關規定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2]《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零三條
三、賭博犯罪的司法解釋,賭博犯罪解釋
賭博共犯的司法解釋,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絡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所謂直接幫助是指對于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并不是可有可無。依此認為,對于那些在賭場組織賭博行為,沒有開設賭場,參與抽頭分紅的受雇人員,由于他們的幫助行為不具有直接促進作用,一般不應以賭博罪共犯處理。
四、賭資多少構成賭博罪,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5000元,參賭人數累計達20人,即可認定賭博犯罪,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從未從中盈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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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零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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