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是否應第一次詢問犯罪嫌疑人就告知其有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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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是否應當在第一次詢問犯罪嫌疑人就告知其有辯護權
應當告知
公安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二、律師拒絕被告人辯護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1、一般案件
除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可以拒絕兩次(無需理由),結果是自行辯護。
2、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
只能拒絕一次(拒絕指派的辯護律師辯護的,需要正當理由),結果必須有辯護人辯護。
3、具體程序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準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上述規定。拒絕辯護后,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資源縮短時間的除外。
三、公安繼續偵查的次數有限制嗎?該如何規定的
公安繼續偵查的次數有限制的,一般是兩次。批捕后公安局補充偵查可以取保的,只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幾個條件之一即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的時候,如果發現案件證據不足的,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也可以自己自行偵查。公安機關是需要繼續開展偵查活動的。
四、哪些情形的,經審查,符合管轄限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投訴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到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到十八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做法,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職責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五、公安督查案件時限為多久?
律師解答
督查是公安機關對特定案件的監督檢查方式,但不能因此違反辦案期限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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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六、我國的故意傷害案件的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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