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后,是否需要提出異議?
一、如何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1、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
2、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二、商標初審公告期可提出異議嗎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一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二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九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三、商標申請異議的必要性商標異議的程序商標注冊申請異議的方法
1、當事人可直接向工商局提出異議,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2、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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