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一、搶劫槍支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構成搶劫槍支罪的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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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二、遺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三、搶劫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滿足以下條件會構成搶劫槍支罪1、搶劫槍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4、犯罪客觀方面是對槍支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搶走的行為。
四、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制造銷售槍支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有以非法銷售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此目的,則不構成本罪。
五、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我們國家是世界上槍支管理最嚴格的國家之一,法律明確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并近而影響到國家的長治久治和經濟建設事業。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或者雖有證件,但是證件已經過期、失效、被確認撤銷等仍然持有槍支、彈藥等等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后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的行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的行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對于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法律中規定只要是年齡已經滿了16周歲的人,同時也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么就可以構成本罪。另外,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單位也是可以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當然,在主觀上面要求表現為故意,即在明明知道是槍支彈藥的情況下,自身并不具有持有資格,卻還隱藏不交。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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